根据《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粤教职
[2004]38号)和《广东省自学考试独立办班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各有关主考学校报送的独立办班办学计划,为便于考试组织工作的开展,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了2007年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的办学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的承办单位和教学点,应持有我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通过了发证部门最近一次年审,按规定在省教育考试院进行了自学考试助学组织注册登记的单位。
二、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招收对象为符合自学考试报考条件的所有人员。办班形式和规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各专业的考试计划应按省考委最新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执行。本次招收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学员首次考试时间为2008年1月,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考试时间安排与全省自学考试统一公布的一致。学员可参加我省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统一组织的相关课程考试,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省考委公布的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学员实行集体报考。报考时各独立办班专业承办单位和教学点以附件一所列为准,附件一上没有列名的教学点学员,不得作为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学员报考。
五、各主考学校及其承办单位和教学点应按照《管理办法》及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超出办学范围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附件一上没有列名的教学点联合或委托招生独立办班学员。凡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施教不严,管理不善,教考不分,泄题漏题,考风考纪差的单位,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若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擅自转让报名帐户,或在附件一上没有列名的教学点招生、办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名帐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转让或招生助学的教学点承担。
六、主考学校及其承办单位和教学点必须正确向考生宣传自学考试的政策和要求,如实告知学员考试计划、考试安排及本科专业的报考条件。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独立办班学员必须订购最新一期的《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必读》。根据全国考办关于自学考试教材通过各级考办主渠道发行的要求,为确保考生准确使用自学考试教材,保障考生利益,各主考学校及其承办单位和教学点必须通过广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统一订购正式出版的自学考试教材,若由主考学校负责提供教材的,必须清楚告知考生教材供应的详细办法。严禁使用盗版教材或盗印教材,一旦发现,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七、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的承办单位和教学点必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进行2007年的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2007年《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审不通过或不参加省教育考试院2007年助学组织登记的,将取消其办班资格。
八、省教育考试院在2008年秋季前不再公布自学考试各主考学校独立办班新的办学计划,各主考学校可在明年秋季前在附件一所列的本校各办学专业和教学点范围内自主安排本年度的办学计划。
九、各主考学校应积极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有关专业命题组织工作,根据教考分离原则,选派合格教师参与命题工作,拒不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选派合格教师参与命题工作的,省教育考试院将取消其独立办班办学计划。
省要求各有关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考学校和承办院系、教学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把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的各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