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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手续须知
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9-1 阅读次数:
一、校(园)址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意见(一式两份);
3.租赁或购买新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舍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新校(园)址的规划证明;
5.新校(园)舍的房屋安全证书或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三项证件需交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件;
6.旧校舍(园舍)的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7.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变更,换证后到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变更。

二、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
1.新、旧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请示(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意见(一式两份);
3.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4.变更协议书需经市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
5.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非公职人员证明;
6.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验资报告;
7.新举办者为学校(幼儿园)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8.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9.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后学校(幼儿园)新的办学章程;
10.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1.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变更,换证后到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变更。

三、停止办学手续
1.举办者提出书面停办请示(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意见(一式两份);
3.由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学校(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幼儿园)公章;
4.教育局同意后,到民间组织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停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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